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注冊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批;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注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批。

行政許可依據 |
行政許可條件 |
申請材料目錄 |
行政許可程序 |
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
行政許可數量 |
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
行政許可辦理地址電話 |
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二、行政許可條件
凡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的注冊建筑師資格,身體健康,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等企業資質的單位的人員,均可申請注冊。
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人員,超過五年申請注冊的,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3、因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的。
繼續教育要求:
注冊建筑師注冊期為二年,每一注冊期內,必須完成繼續教育80個學時,其中選修課和必修課各40個學時。
三、申報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材料
(一)初始注冊:
注冊建筑師可自取得資格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近二年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初始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申請人取得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考試、考核合格的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4、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交近二年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二)延續注冊:一級注冊建筑師每一注冊期為二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在原單位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個月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3、申請人在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三)變更注冊:一級注冊建筑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滿3個月前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變更注冊后仍按原注冊有效期,在注冊有效期滿3個月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變更注冊時延續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3、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或由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文件或未繼續在原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4、在注冊有效期滿3個月內辦理變更注冊的還應提交申請人在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四、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辦理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3、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和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印章。
五、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辦理期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二級注冊建筑師注冊有關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參照此通知研究制定辦法,予以公布。